拘役是否會雙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這意味著,不論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實施的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只要被依法判處刑罰——不論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還是被單獨判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開除公務員需要強調的是:
1,開除處分的決定有縣級以上政府、黨委、機關部門才能作出,縣級以下是沒有這個權利的,這點需要注意。
2.作出開除決定后需要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也就是提交處分決定。
3.將處分決定放入個人檔案。
4.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后,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辦理開除手續的步驟及要準備的材料:
1、范圍對象。機關(單位)公務員。
2、條件。公務員違法違紀,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應予開除的。
3、報送材料。請示文件1份。擬開除人員屬于被判刑人員的,另需提供終審判決書1份。
4、程序。
(1)經辦人對有關材料審核,提出擬辦意見。
(2)領導簽批后,下達批復。
5、辦理時限。隨時受理,領導簽批后,立即辦理。
拘役是屬于刑事處罰的一種較輕刑罰,刑事處罰分為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緩刑等,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采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于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拘役在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在刑罰方面的內容,我國法律規定當中就規定了如果觸犯到刑罰的話那么公務員的職位肯定是需要解除的,因為公務員是國家的工作人員,所以說必須要嚴于律己。并且拘役完之后在單位上面也有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拘役是實刑嗎,被判拘役的該怎么處理
判處拘役由誰執行,拘役可以保釋嗎
拘役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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