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陸地區對網上購物的退貨權沒有直接作出規定,我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同樣可適用于網上在線交易的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6條規定:“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并應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如果規范網上購物適用本條,那么行使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的選擇權在消費者,但其前提是“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產品質量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產品質量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由上述法律條文可見,我國對行使退貨權、合同解除權的要求很高,一般為產品質量不合格,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等;而歐盟及臺灣地區的規定則非常有利于消費者,歐盟規定撤銷合同無須解釋原因也無須賠償,只承擔退貨費用;日木、中國臺灣地區的規定也與歐盟相仿。鑒于在線消費者沒有機會檢驗商品,加之交易的內容沒有充分公開,這將造成消費者意思表示不完全等在線交易的特殊情況,應該效法歐盟等國家的相關規定,給我國網上在線消費者一定期限內的無條件解除合同權,以切實保護在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增加電子商務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
總之,依據現有的消費者保護法,很難使網上購物消費者的權益得到真正的保護,為此,需要制定相關法律,以解決在線消費者保護問題。這里無論是制定遠距離銷售法,還是在線交易消費者保護法或者通信交易消費者保護法,其核心問題就是要解決網上經營者的告之義務、猶豫期及消費者解除合同或退貨權等制度。
一、設立無因退貨制度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針對退貨問題,國外相關立法普遍采用冷卻期和無因退
貨制度對消費者加以保護。消費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無條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在引入無因退貨制度時應注意以下問題:(l)無因退貨中冷卻期的確定。“冷卻期”是法定期限,如果消費者不在此期間內行使此項權利,則該權利自動喪失。對于冷卻期間的確定,首先,該期間應當足以使消費者能夠冷靜地考慮是否需要購買此商品;其次,該期間不宜過長。因為期間過長會影響經營者對所退還商品的銷售,會導致其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于冷卻期的長短宜參照國外相關實踐確定為7日。
(2)無因退貨的適用條件及除外情形。應當規定消費者在收到的貨物有缺陷或明顯不同于產品描述的情形下,可以無條件退貨,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己收取的貨款。據此可知,有形商品可以適用無因退貨的規定。但對于數字化商品是否適用呢?
“對于完全通過在線交付的數字化商品,除非存在信息的不完全或有嚴重錯誤或含有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等嚴重情況,消費者不得要求退貨,但合同另有約定或構成適用合同條件的除外。”這是因為,消費者在購買這些數字化商品前,一般都能通過在線瀏覽其內容或使用試用版本,這就抵銷了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購買前不能檢驗商品的弊端,況且數字化商品復制簡便,商家無法判斷消費者在退還商品之前,是否己經保留了復制件。因此,應排除無因退貨制度對數字化商品的適用。
(3)無因退貨的費用承擔。可以借鑒歐盟與日本的有關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特殊約定,在經營者承擔配送并沒有額外收費的情況下,可以認為配送費用己包含在產品的價格中,相應的退貨費用由經營者承擔,而在第三方配送的情況下,退貨的配送費用是否應由經營者承擔就要依據產品是否有質量問題及經營者是否違約。如果屬于無因退貨,應由消費者承擔,否則對經營者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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