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8月,張-芳與何*偉經人介紹認識,同年10月結婚。婚后,何*偉常因一些家庭瑣事謾罵張-芳,并大打出手。2009年10月9日,何*偉又因小事毆打張-芳,忍無可忍的張-芳離家出走。同年12月,兩人協議離婚,并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今年4月8日,張-芳以在婚姻存續期間,何*偉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使其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何*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庭審中,何*偉辯稱:他和張-芳已經協議離婚,現在已經沒有任何關系,不需要賠償她的精神損失。(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記者程-呈整理)
斷案
法院認為,何*偉與張-芳在婚姻存續期間,何*偉對張-芳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有醫院的病歷、疾病證明書和鄰居的證言等證據足以證實,何*偉的行為導致婚姻解體,存在重大過錯。盡管雙方已協議離婚,但張-芳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張-芳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
根據《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之規定,因何*偉的暴力行為導致婚姻解體,張-芳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規定,只要張-芳在離婚時既未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提出,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據此判決,何*偉賠償張-芳精神損失5000元。(上饒縣人民法院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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