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辯護詞范文如何書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黑龍江XX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姜某的委托,指派我及李XX律師作為上訴人姜某的二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們經查閱全案卷宗、多次會見上訴人,對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姜某犯有生產假藥罪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對姜某參與犯罪的事實認定不清,導致量刑過重,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姜某主觀惡性不深,參與犯罪的程度較輕,一審法院對上述諸多酌定從輕情節(jié)未予認定,量刑違背了罪責性相適應原則
被告人姜某從未有過制售假藥的故意,是出于打工賺錢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幫兇,起初對李靜制售假藥并不知情,正如一審查明的那樣,其裝一整天藥盒僅活得200元的報酬,已略低于正常打工的勞動報酬,姜某并不追求額外的非法利益,可見,其主觀上并無犯罪的故意,其始終對制售的是否為假藥,并不確定,可見其主管惡性不深,整個犯罪環(huán)節(jié)從策劃、購買原料、打碼、裝盒、銷售等至少五個環(huán)節(jié),姜某僅受雇完成一個無關緊要的環(huán)節(jié),參與犯罪的程度較輕,只起到次要的輔助的作用,情節(jié)是輕微的,一審也因此將其認定為從犯,同時,上訴人姜某系初犯、偶犯,因臨時受雇于假藥制售人才侮辱犯罪歧途,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jié)輕微,有良好的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涉案假藥無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場,沒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應區(qū)別于其他流入市場,造成人身傷害的假藥,一審法院在量刑方面并未考慮上述從輕情節(jié),對被告人的量刑奇重。然而,在量刑上卻等同于共同犯罪,按從犯標準對姜某進行量刑,完全忽略了姜某的法定及酌定從輕情節(jié),這相當于對姜某加重了處罰,嚴重違背我國 《刑法》罪責性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及《黑龍江量刑指導意見》的基本規(guī)定。
二、一審法院未認定假藥成分及對人體無危害性的客觀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是否屬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假藥”“劣藥”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省級以上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本案委托哈爾濱市藥品監(jiān)管部門未對藥品含量及是否能對人體造成傷害進行鑒定,對人體造成傷害的假藥與不會造成傷害的假藥所產生的社會危害后果是不同的,一審的量刑沒有考慮無危害后果這一從輕情形。
三、哈爾濱市松北區(qū)價格認定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不能作為確定藥品價值法律依據
哈爾濱市松北區(qū)價格認定中心確定涉案藥品的價值,沒有法律依據,首先,藥品無藥物含量,以包裝上的藥品名稱市場價格確定其價值不客觀,其次,有部分藥品未裝盒,不應認定成品價值。最后,藥品并未出售,不能確定真實價值;且《價格鑒定結論書》未送達上訴人,剝奪了上訴人提出異議的權利,所確認的犯罪數額過高,加重了對上訴人的處罰。
四、上訴人姜某不應承擔全部涉案金額
上訴人姜某僅參與了300多盒波利維假藥的裝盒工作,并沒有將立普妥假藥裝盒,有李靜獨立完成立普妥假藥的裝盒,且上訴人只生產一天,被告人李晶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及一審庭審時的供述,均印證了上訴人姜某供述的真實性,上訴人姜某的犯罪數額應以其參與裝盒的300多盒波立維的價值確定,然而,一審法院在無其他證據相互佐證的情況下,將全部藥品均認定為姜某與主犯共同生產,全部價值均認定為姜某的犯罪數額,屬認定事實嚴重錯誤,背離了《刑法》罪責性相適應原則,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從新認定上訴人的犯罪數額。
在進行無罪辯護時,一定要說明沒有造成惡劣的影響,如果企業(yè)和公民在日常中出現了生產和銷售假藥的情況,不僅會影響到公民的健康問題,同時也會對社會治安和秩序帶來非常惡劣的影響,在這里也是提醒企業(yè)的經營者,一定要做到合法的經營企業(yè),要保障到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
醫(yī)生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是怎么規(guī)定的
生產銷售假藥按什么處罰?
銷售假藥罪銷售金額判刑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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