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勸同案犯自首的行為,不僅完全具備了與協助抓捕行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歸案的行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機關的抓捕環節、確保了該同案犯認罪伏法,較之協助抓捕行為更具有效率性和經濟性,更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可以鼓勵犯罪分子積極規勸同案犯自首。
一、構成立功的條件有哪些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同時,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使案件得以偵破的行為,可視為立功。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是指揭發他人與自己共同犯罪的事實和揭發他人單獨或他人與第三人共同犯罪的事實。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應當符合:
1、確有犯罪事實存在,而不是違法和違反道德的行為;
2、揭發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行為人是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的犯罪事實;
3、揭發的犯罪事實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
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可以是正在交待自己犯罪事實的罪犯,也可以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罪犯,還可以是正在服刑改造的在押犯。
二、哪些情況不能算做立功?
1、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2、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由于勸解同案的犯罪分子有利幫助警方在破案過程節省時間不用加大力度再去偵察、搜素其他犯罪嫌疑人,所以只有勸解同案的犯罪分子進行自首歸案,可以算作立功補過,在量刑的時候盡可能的會刑期長短有一定影響,法官會酌情來進行減刑。
不屬于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立功要滿足什么條件?
我國對立功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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