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需要注意其中的時效要求,如果超過了規定的時效,那么就有可能導致認定部門不受理申請,對于當事人來講影響是很大的。我們知道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的,那這個工傷認定時效能否中斷呢?下文中,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為你解答疑惑。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1、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主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工傷保險條例》對申請工傷認定主體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工傷保險保障受傷害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的目的,從各方面保障職工實現其權益。這也是工傷保險充分承擔社會責任的宗旨的體現。
2、工傷認定的時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4、5條的規定,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
3、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應適用中止、中斷可以延長申請時限:
工傷認定的申請期限不是除斥期間,應適用中止、中斷。2005年2月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國法秘函【2005】39號“《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說明1年申請時效非不變期間。《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是出于促進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及時行使權力,保障工傷人員的權益的立法初衷,因此工傷認定部門對逾期申請工傷認定應調查核實申請人有無特殊情況,審查逾期申請理由是否正當成立,然后決定是否同意延長申請時限,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但是實際中,工傷人員逾期遞交工傷認定申請時,一般社會保障部門不做任何調查,即以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因此為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發生工傷后,工傷人員應盡快的申請工傷認定。
對于工傷認定的時效其實介紹可以被中止、中斷的,但需要符合了規定的情形之后,才會適用中止、中斷,從而延長申請時限。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不同的主體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法律中規定的認定時效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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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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