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價值減少怎么辦
在抵押權受到侵害時,不論是對抵押權的標的物的侵害,還是對于抵押權的直接侵害,抵押權人有權要求除去侵害或賠償損失。對于抵押物的侵害是對抵押權的間接侵害,是指行為人不法地損毀抵押標的物使其價值減少或滅失的行為。
當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的權利可以分兩種情況討論:
1、對于可以歸責于抵押人的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處理。這時抵押權人的權利主要有:
(1)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請求權;
(2)恢復原狀或提供相當擔保請求權。
2、在不可歸責于抵押人的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而這時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二、抵押物滅失怎么處理
一般情況下,由于抵押權得以行使的條件是主債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債務。在主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之前,債務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時候,債權人才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導致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而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并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僅僅存在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并不必然使有擔保債權變為普通債權。依照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二“當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歸于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是因為債權人抵押權的實現須通過抵押物的價值而優先受償,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權也就事實上無法實現,但根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當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而獲得賠償時,抵押權人仍然得就其賠償金而優先受償。除非是抵押物滅失而又無代替物時(即抵押物的絕對消滅),抵押權才歸于消滅。
由此可見,抵押權在抵押物毀損滅失時并不當然消滅,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毀損滅失后所得價金(比如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或者對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有明確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權,但這僅僅是對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權的提前實現。
綜上所述,在抵押物發生價值貶損的時候,第一個要注意的問題就是致使該種情況發生的原因是什么,導致這個情況發生的責任應該歸于誰,只要明確了這個問題,在結合相關法條,這個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當然,如果您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疑惑,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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