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對緩刑有規定,緩刑主要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定罪之后暫不執行的一種行為。緩刑主要應用于犯罪情節較輕等案件。緩刑的執行和實施都要滿足特定條件。緩刑也可以被撤銷,那么緩刑的撤銷程序內容是什么呢?下面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緩刑的撤銷程序內容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加強和規范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 》.規定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與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級的執行地公安機關提出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
(1)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已書面告知罪犯應當按時到執行地公安機關報到,罪犯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脫離監管三個月以上的;
(2)未經執行地公安機關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脫離監管三個月以上的;
(3)未按照執行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或者不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等規定,經過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緩刑撤銷的程序。緩刑撤銷程序因緩刑被撤銷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
其一,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而應當撤銷緩刑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緩刑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宣告的緩刑撤銷后,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其二,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而應當依法撤銷緩刑的,原作出緩刑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二、緩刑的撤銷
根據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以其靈活的適用條件,廣泛的適用范圍,在輕罪案件中被大量運用,更由于其監外執行的特性,為廣大被告人所追求,同時也是律師們在許多案件中積極追求的目標。
通過上述文字的介紹,相信大家對“緩刑的撤銷程序是什么”這一問題已經具體了解,如果罪犯在緩刑期間違反了法律,緩刑可以依據刑法進行撤銷。緩刑撤銷一般由原判的法院或者是執行地進行撤銷。撤銷之后可以立即執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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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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