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監獄的本質上還是有區別的,一般來說被關押在看守所期間的這部分人員實際上的法律后果并不是特別的嚴重,沒有被正式判刑之前的有些犯罪嫌疑人也是在看守所當中的,還有一部分被處于拘役的犯人因為時間不太長所以會在看守所執行完畢,在看守所期間家人們也是能夠探視的。不過需要了解一下在我國進看守所拘役注意什么東西?
一、在我國進看守所拘役注意什么東西?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第四十六條 罪犯與受委托的律師會見,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并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條 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締結的領事條約的有關規定,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要求探視其本國籍罪犯,或者外國籍罪犯親屬、監護人首次要求會見的,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看守所根據省級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國籍罪犯親屬或者監護人再次要求會見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請。
外國籍罪犯拒絕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探視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應當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聲明。
第四十八條 經看守所領導批準,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友、監護人通話;外國籍罪犯還可以與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通話。通話費用由罪犯本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少數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語言文字會見、通訊;外國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國語言文字會見、通訊。
第五十條 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
罪犯近親屬、監護人不便到看守所會見,經其申請,看守所可以安排視頻會見。
會見、通訊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本次會見、通訊。
二、看守所和監獄有什么區別?
根據法律規定,兩者在關押的人員,主要的承擔的司法責任等方面有區別,主要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在這里主要是針對親屬去探視被拘役的犯人的時候的一些注意事項進行了介紹,至于說,被拘獄的人在看守所期間要遵守的一些規則,到時候看守所的工作人員都會告訴當事人的,進了看守所以后的一些注意事項到時候自然就會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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