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后抵押怎么認定時間
所謂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這種事后抵押的設定通常發生在債務人業已陷入支付危機、瀕臨破產、其財產已經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設定事后抵押必然導致其降低或者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這種事后抵押應認定為無效,抵押權人對于行使抵押權獲得的價款沒有優先受償權,已經取得該價款的,應當依法予以返還。
對事后抵押時間的認定,要看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與抵押發生的時間而定,如果在債務清償的時候進行抵押的,可以認定為事后抵押。
二、事后抵押的效力
目前我國現行法上的惡意抵押包括破產法上的惡意抵押和擔保法上的惡意抵押兩類。事后抵押的一般構成要件:
1、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
2、債務人將全部或部分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
3、債務人與該債權人有惡意串通行為
4、多個債權人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均負有清償義務,且債務人已陷入支付危機,其財產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
5、債務人因設定抵押降低或喪失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
惡意串通可能在認定上存在因人而異的情形,但個人認為,如果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為某一債權人設定事后抵押,可以直接推定為存在惡意串通。不過,事后抵押的債權人主觀上未必存有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惡意,可能僅僅只是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不顧及他人利益,,但客觀上確實會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因此,該抵押行為對于其他債權人而言應當認定為無效。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規定:“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抵押協議無效。”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p>
這兩個條款是矛盾的,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關擔保問題的司法解釋,與擔保法和本解釋相抵觸的,不再適用?!庇纱丝梢?,上述批復因與擔保法解釋相抵觸而無效。
三、哪些行為是躲避債務的行為
1、利用公司分立方式規避債務
在原企業基礎上分設若干新企業,改制時,將原企業的有效資產劃轉到新企業,債務保留在原企業,原企業并不破產關閉或注銷,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來應付債務?;蛘哒f在改制時,由企業集團公司將債務留下,卻設法將有效資產轉移給子公司,集團公司僅變為一個管理機構,不再直接從事經營,而以前所有的債務都由集團公司來承擔。
2、利用承包、租賃和轉讓方式規避債務
有些企業將全部資產租賃給一個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單位或個人,原企業骨干人員隨之轉移到新企業去上班。如果承包、租賃給個人,作為貸款物資保證的企業資產不斷減少,這些個人對貸款的本金利息不負任何責任,企業在最后破產無法實現的情況下,便通過變賣設備和土地的辦法獲得資金,但在轉讓中卻往往并不安排償還貸款,造成實際上的規避債務。
3、利用對外投資方式規避債務
經營者將企業主要的生產設備、廠房、樓宇等有效資產抽逃,投資組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把債務和不良資產留在原企業。結果新公司有資無債,原企業有債無資,只剩一塊牌子,一個法定代表人承擔債務。等到債權人索債時,對于所欠貸款,企業已經喪失實際的償還能力。
4、利用低價出賣資產的方式規避債務
企業在有關部門和個別金融性機構的配合下,先成立一個新公司,看似與原企業無任何關系,由部門或金融性機構給新公司一筆款項啟動,新公司則另行選址建廠,同時以低價購買老企業的設備和有效動產,貨款轉而歸還該部門或金融性機構,原企業僅留廠房可以出租,租金作為職工作安置費,而且還可將安置費投資入股新企業。這樣一來,新老企業、職工個人和有關部門、個別金融性機構“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債權部門。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事后抵押怎么認定時間”問題進行的解答,對事后抵押時間的認定,要看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與抵押發生的時間而定,如果在債務清償的時候進行抵押的,可以認定為事后抵押。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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