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軌道、地鐵隧道、公路、飛行跑道、機場航道、燈塔、信號燈都屬于重要的交通設施,對于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故意破壞交通設施,使得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足以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足以危害共同安全,就會構成犯罪,即破壞交通設施罪,那具體來說破壞交通設施罪量刑標準是什么呢?接下來,律霸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么認定破壞交通設施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
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是指交通設施已經交付使用或者處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設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設施或已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如果破壞的是正在建設、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構成本罪。因為上述交通設施不處于正在使用的過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會影響交通工具的安全運行問題,故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所謂破壞,包括對交通設備的毀壞和使交通設備喪失正常功能。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而實際上的傾覆與毀壞結果并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兩種后果:一種是可能發生的后果;另一種是已經發生的后果。只要造成兩種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種后果,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果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則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發生。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1、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嚴重后果”,在《鐵路法》上是指因行為人故意毀損、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或者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鐵路線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毀損、中斷鐵路行車等嚴重后果的。
上文中,小編對破壞交通設施罪量刑標準做出了介紹。本罪屬于危險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須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而是以具備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為標志。即破壞行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本罪既遂。如果行為人已經著手破壞交通設備,剛剛接觸破壞對象,破壞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獲、制止),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狀態,應視為本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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