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在法庭上宣布判決的時候,會有一種比較特殊的刑罰,那就是緩刑,就是說,法庭宣判以后不立即執(zhí)行,回先暫緩一段時間在執(zhí)行。但是一般來說刑法上是有減刑的說法的,那么緩刑能不能減刑?如果可以的話,又該如何申請減刑?
一、緩刑期間能夠申請減刑嗎?
能夠申請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 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 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予以減刑,同時 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 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于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兩個 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78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二、緩刑期間如何減刑
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由考察機關(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報請法院申請減刑。但緩刑并不嚴格約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執(zhí)行過程中,緩刑很少有減刑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前款規(guī)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所以說即使被判了緩刑也是完全不用擔心緩刑能不能減刑的問題的。我國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即使是被判處緩刑的罪犯,也是有資格申請緩刑的,當然,緩刑的申請也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同時,緩刑也是有間隔期的,當減刑以后,要隔一段時間才能再次申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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