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數罪的情況其實也是很常見的,尤其是在那些慣犯身上,可能同時存在好幾個不同的罪名。這個時候需要先分別對每個罪名量刑處罰,然后在進行數罪并罰。而在我國,數罪并罰也有一定的講究,那此時數罪并罰量刑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數罪并罰的情形有哪些
1、對于犯罪分子犯有數罪的,都應對各罪分別作出判決,只要數罪中有一種刑罰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對于數個罪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不論其數罪總和刑期多少年,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總和刑期是指將犯罪分子的各個不同的罪,分別依照刑法確定刑 期后相加得出的刑期總數。數刑中最高刑是指對單個犯罪確定的最高刑期。對于被告人犯有數罪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 應當先就數罪中每一種犯罪分別量刑,然后再把每個罪判處的刑罰相加,計算出總和刑期,最后在數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數罪總和刑期以下,決定執行的刑罰。
3、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行。也就是說,在數罪中有一個罪判處附加刑的,或者數罪都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都應繼續執行。
二、數罪并罰量刑是怎樣的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其實并不是簡單的將各個犯罪所判的處罰相加,這個時候要考慮到不同的刑罰種類,同時也要注意法律規定的數罪并罰最高刑才行。而訴訟過程中,其實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可以委托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刑事辯護,看是否能爭取寬大處理。
數罪并罰中有期徒刑是否吸收拘役?
數罪并罰可以判緩刑嗎?
數罪并罰最高刑期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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