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工傷鑒定費用多少
收費標準: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按每例收取200元勞動鑒定費。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職工的鑒定費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因病、非因工負傷辦理退休退職職工的鑒定費,結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費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否則,由申請方負擔鑒定費。對鑒定不服申請復鑒的,復鑒改變原鑒定結論的,由原鑒定方支付鑒定費,復鑒不改變原鑒定結論的由申請方支付鑒定費。
關于工傷鑒定的時間問題
1、提出工傷認定的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3、對勞動能力鑒定不服再鑒定的時間。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4、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申請時間。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宜春工傷鑒定費用與國家制定的收費標準是一樣的,一般都在200元。對于鑒定費用的承擔方,按照勞動法的有關條例規定,是由受傷工人所在的用人單位來支付的。而且在做工傷鑒定的首要提出方,按照條例規定也是由用人單位來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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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工傷鑒定標準和賠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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