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只能對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緩刑,當然被認定為累犯的話則屬于例外情況。但實際針對不同主刑的罪犯,確定緩刑考驗期限是不太一樣的。而無論如何緩刑都是有期限屆滿的時候,那緩刑期滿怎么辦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樣對緩刑犯進行考察?
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為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并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的幫教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緩刑犯進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緩刑考察情況。
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所謂“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期滿怎么辦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是想通過對其判處刑罰但不予關押而達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定的行為,就說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必要再執行了。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說明他沒有真誠悔改,適用緩刑達不到改造的目的,那么,不論其犯的新罪是何種,是重罪還是輕罪,都應撤銷緩刑,在對其前罪后罪實行并罰的基礎上,將其關押執行。
被判拘役和被判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是不一樣的,但在考驗期限屆滿之后,接下來的處理其實都是差不多。此時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而之后即使再犯罪的話,也是不會被認定為累犯的。但我們也要注意,即使此時沒有實際執行刑罰,但由于也是構成了犯罪,也是也是會留下案底的。
取保候審后判緩刑的機率多大
有期徒刑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哪些情況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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