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鑒定復議的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1、工傷鑒定結果出來后不服,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果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做工傷傷殘鑒定的步驟是什么?
1、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鑒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審核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鑒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
4、出具鑒定書
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三、工傷鑒定多久出結果?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2、一般來說,申請人可以在參加完勞動能力鑒定面檢后三周左右持本人身份證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領取鑒定結論,也可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已郵寄的方式書面送達鑒定結論。
第一次下達的工傷鑒定結論書當中會有關于工傷鑒定復議的時效通知,如果沒有在15天之內申請工傷鑒定的復議,那不管自己心里面認同不認同工傷鑒定的結論,在法律上已經成為了既定事實。而且工傷鑒定復議需要的時間最長也是會達到60天左右的,復議的結論也有可能和第一次是一模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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