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是否立功或者有重大立功的判定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如果被認定是有立功,則會得到減刑等獎勵。立功對于罪犯本身有好處,對促進社會的進步和和諧也有極大的幫助。但是社會上也有很多人利用罪犯立功可以減刑的規定,投機取巧,鉆法律的空隙。如果對于罪犯立功審批程序了解透徹,便可以極大的避免這樣事情的發生。
1、認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應當堅持依法、嚴格、公開的原則,實行集體評定、分級負責的工作制度。
2、認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應當由分管區召開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管區審核評議,提出建議,報送監獄獄政管理部門審查。分管區和管區的集體評議,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3、管區收到分管區擬認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材料后,應當召開管區長辦公會,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監獄獄政管理部門審查;管區長辦公會議審核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
4、監獄獄政管理部門收到擬認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材料后,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a、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范;
b、事實和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c、是否符合法定立功、重大立功情形。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擬認定罪犯“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重大立功表現的,除符合重大立功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系在監獄內服刑期間完成;
b、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系罪犯本人構思并完成;
c、提供設計圖紙、資料等原始記錄證明;
e、將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過程形成日志;
f、申報專利的須經監區(分監區)審核,由教育改造部門代為申報,獲得專利的提供專利證明書。
6、獄政管理部門對擬認定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材料審查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管區報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監獄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審核、審定。
7、對因檢舉揭發獄內犯罪的罪犯擬認定立功、重大立功的,其材料中應當附相關證明材料和終審法院對被檢舉揭發罪犯的判決(裁定)書。對因檢舉揭發獄外犯罪的罪犯擬認定立功的,其材料中應當附縣級以上公安(檢察)機關出具的公函和證明材料,或者終審法院對被檢舉揭發罪犯的判決(裁定)書;擬認定重大立功的,應當附縣級以上公安(檢察)機關出具的公函、證明材料和終審法院對被檢舉揭發罪犯的判決(裁定)書。
8、評審委員會對罪犯立功進行審核審定,對罪犯重大立功進行審核。監獄長辦公會對罪犯重大立功予以審定。
9、評審委員會審核、審定罪犯是否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可以邀請駐監檢察機關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評審委員會審核罪犯是否具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重大立功表現,可以聘請相關專家進行咨詢。
10、 評審委員會經審核后,應當將擬認定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名單及具體事實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七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罪犯即獲得立功獎勵。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評審委員會應當立即認真進行復核,并書面告知復核結果。對因檢舉揭發認定立功、重大立功的罪犯名單及具體事實不宜公布的,在其獲得獎勵后與本人見面,有關材料存入檔案。
11、評審委員會應當將擬認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評審報告提請監獄長辦公會審定;監獄長辦公會由監獄長主持召開。經監獄長辦公會審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由監獄長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獎勵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12、監獄長辦公會議審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在審定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罪犯重大立功獎勵審批表》和有關證據材料、會議記錄(復印件)一并報省局備案。
了解了以上罪犯立功審批程序,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個過程中要有很多對于“功”的判定,同時也要經過很多程序上的審核。要是罪犯有了這樣戴罪立功的機會或事件,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中所規定的程序一步步審批,積極爭取減刑。這是對國家治安和社會和諧的一種支持,是每個人都應該嚴格按照此規定執行的。
不屬于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立功要滿足什么條件?
我國對立功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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