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普通人的賭博行為,其實并不會構成《刑法》中規定的賭博罪,這點大家不用太擔心,畢竟此時的賭博行為往往都是娛樂方式,并且當事人之間賭博的數額往往也不是很大。而在被認定構成賭博罪的時候,肯定就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一般犯賭博罪判幾年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賭博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犯罪構成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營利包括兩種方式:其一是開設賭場者不直接參加賭博,以收取場地、用具使用費或抽頭獲利;其二是開設賭場直接參加賭博,如設置游戲機、吃角子老虎等賭博機器或者雇用人員與顧客賭博。只有“開設賭場”的人,即賭場老板或合伙開辦經營賭場者才應構成犯罪,普通雇員不屬于開設賭場的人。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二、犯賭博罪判幾年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可以說我國不打擊賭博行為,打擊的僅僅是賭博犯罪,而現實中要是要開設賭場的行為,達到一定標準之后,那也是會被認定構成犯罪的。至于公民犯賭博罪判幾年,這要看實際的犯罪情節如何,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自然對行為人的處罰是不一樣的。
怎么區分賭博罪與一般賭博行為
賭博罪追訴期是多久?
怎樣對賭博罪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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