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那種侵犯公私財產的犯罪,如果罪犯可以積極的退還贓物的話,那么法官在最后量刑處罰的時候會適當的考慮,就有可能對罪犯減刑。對此,我國也是做出了專門規定的。那究竟關于退臟才可以減刑新規定是怎樣的呢?下文中律霸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退臟才可以減刑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
退贓能否減刑還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作出決定。
二、積極退贓的情形有哪些
從司法實踐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發現暗中送的或者家屬代為收受財物而退還。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為人為謀取某種利益,在對方不接受財物的情況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將財物故意放在對方的辦公室或家中即離去等方式,讓對方接受財物,對方一旦發現財物及時退還。還有的因為對方拒受財物或怕對方不收財物,就以種種借口讓其家屬代收,對方發現后。即將財物退還。對上述情況,由于行為人缺乏受賄的故意,顯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更談不上“積極退贓”減輕處罰問題。
2、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有的行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后,因某種原因而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決定把財物退還給對方;有的人因未給對立辦成允諾的事,而自動把收受的財物退還給對方。如何認定上述兩種行為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一種意見認為,主張退還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致使受賄行為不復存在,談不上定罪處罰的問題。另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雖然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退還了,但不能抹殺已構成受賄罪的事實,只是在處理上可以從寬而已。我們基本同意第二種觀點。其一,這種退還,不能否定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及其對社會的危害。即這種退還仍然是構成犯罪前提下的退還。其二,這種退還,只能說是一種悔罪表現。行為人從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變為不愿占有他人財物,表明其主觀惡性的減弱,并且減少了對方的經濟損失。其三,這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者外,對于受賄罪的構成沒有影響,只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鑒于受賄人最終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主動退還,這屬于“積極退贓”行為,由于其主觀惡性的嚴重程度和情節惡劣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相應減輕,因而在處理時,一般應予從寬。
3、因對方索要而退還。這種情況大體有三種表現:一是對方對索賄不滿,要求退還。二是對方謀取利益的目的未達到,要求將賄賂款退還。三是對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還。
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即使罪犯退贓了,此時是否能減刑還要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并不是說只要退贓就一定可以被減刑。而法律中對積極退贓的具體情形也是做出了規定的,要是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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