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法律上其他的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那么,拘役主要適用的對象有哪些呢?此外,在我國,拘役又是如何執行的呢?下文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述。
一、拘役主要適用的對象有哪些
我國《刑法》中對拘役的適用對象有明確的規定,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短期羈押的犯罪分子。
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于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
二、拘役是如何執行的
1、拘役的期限。
刑法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這樣規定,是因為拘役是一種輕刑,刑期不能過長,也不能過短,如果刑期太長,就失去了輕刑的意義,且會與有期徒刑相混同;如果刑期太短,又較難起到懲罰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且容易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行政拘留相混同。
2、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這里所說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
3、拘役期間的待遇。
刑法規定,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犯罪分子在拘役執行期間,執行機關應注意對犯罪分子進行認罪服法、政治時事和社會主義道德品質等教育,并因地制宜地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勞動,并根據他們的勞動表現、技術水平等情況,可以酌量發給勞動報酬。這與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同工同酬”的規定,是有差別的。此外,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每月回家的天數,應當計算在刑期之內。
拘役與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罰的一種。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實行的行政處罰。
事實上,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如果您對拘役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拘役是實刑嗎,被判拘役的該怎么處理
拘役和拘留的區別是什么?
判處拘役由誰執行,拘役可以保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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