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認為只要被認定構成犯罪了之后,那就是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實現實中,如果行為人的年齡沒有達到規定標準的話,即使此時認定構成犯罪,也是不能對其定罪處罰。而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也就是很重要的內容,那到底刑事責任年齡如何劃分呢?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刑事責任年齡如何劃分
我國《刑法》 對此有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
二、精神病人犯罪如何處罰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此時主要區分了未滿14周歲,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以及已滿16周歲三種情況,其中對于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來講,此時是完全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而要是已滿16周歲的話,則在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下,就要對自己所犯的罪刑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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