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犯罪者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當然,所犯罪行不同,處罰力度也不同。有的案件中有主犯和從犯,而有些則是為了達到某個目的不斷犯下各種案件的牽連犯。我國對于牽連犯有著不一樣的處罰原則,接下來就隨小編一起看看牽連犯處罰原則有哪些吧!
牽連犯的處罰原則
?一、有關牽連犯刑事責任的學說
(一)從一重處斷
這是追究牽連犯刑事責任的通說,也是主要的立法模式。其基本含義是,對牽連犯應按其所觸犯的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并按其法定刑處罰。如日本1907年刑法第54條規定:“……作為犯罪的手段或者結果的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的刑罰處斷?!痹偃?a href='http://www.7756740.cn/lawyers/list-710000-0-0.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臺灣現行刑法第55條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p>
主張對牽連犯從一重處斷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幾點:
1、牽連犯的客觀危害較輕。牽連犯的數個犯罪行為因相互依存形成一個統一整體,社會危害性程度比實施數個完全獨立的犯罪輕一些。
2、牽連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小。牽連犯的數個犯罪故意貫穿著一個犯罪目的,行為人蔑視法律規范和社會利益的主觀惡性比分別起意實施數罪的行為人要小一些。
3、從一重處斷符合牽連犯行為人的自我評價和社會評價。牽連犯行為人和社會民眾往往將牽連犯視為一個犯罪,如果對其進行并罰,不利于對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也影響處罰的社會效果。只有從一重處斷,才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 .
4、牽連犯的整個犯罪事實聯系緊密,按一罪作為一個訴訟案件處理有利于證據收集、立案,司法文書制作。?
5、從一重處斷符合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
筆者認為,對牽連犯“從一重處斷”的上述理由,雖然很有道理,但把“從一重處斷”僅僅理解為按照重罪的法定刑處罰,就沒有突出牽連犯的實質,沒有認識牽連犯是一種重于單純一罪輕于并罰數罪的犯罪形態。相反,由于牽連犯的重罪、輕罪都是行為人所犯,如果僅按重罪處罰,輕罪便被放縱,這樣牽連犯與單純犯其中的重罪的單純一罪便沒有區別了,實際上這二者是有很大區別的。因此,這樣的“從一重處斷”為我們所不采。
(二)數罪并罰
其基本理由如下:
其一,牽連犯在形式上和實質上均為數罪。牽連犯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兩個以上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在牽連意圖的支配下具備了數個犯罪故意;犯罪客體方面表現為兩個以上行為侵犯了不同的直接客體。
其二,對牽連犯實行并罰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牽連犯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與無牽連關系的數個完全獨立犯罪相比沒有根本差別。
其三,對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符合我國刑事立法精神和發展趨勢。近年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出現了對牽連犯進行并罰的規定。? 其四,對牽連犯實行并罰有助于擺脫理論困境、解決司法難題。牽連犯自其產生至現在面臨的種種困境表明,牽連犯的研究已走進了死胡同,而對其實行并罰,把它視同并罰數罪,則牽連犯的存廢、牽連關系的判斷等一系列問題便迎刃而解。由于牽連犯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對同樣的犯罪事實,主張其為牽連犯以及吸收犯、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單純一罪者均有之,對牽連犯進行并罰,也會克服這些問題。
其五,對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是實現我國刑法目的必然要求。牽連犯是數罪,一罪一罰,數罪并罰,有罪必罰,對牽連犯并罰,有利于實現一般預防的目的。至于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犯一罪目的,認為是一罪,可以認為是行為人法律上的認識錯誤,不能作為不予并罰的理由。
其六,牽連犯自產生以來,在世界范圍內承認它的寥寥無幾,而且原先承認牽連犯的國家(如日本)也準備廢止它。 其七,對牽連犯并罰,可以與連續犯、吸收犯的處斷原則保持平衡。連續犯的同質性與吸收犯各犯罪行為基本性質的一致性,決定了對它們要實行從一重重處斷原則。
對牽連犯實行并罰的觀點值得商榷。
其一,牽連犯雖符合數個犯罪構成,但它是罪數不典型 的一種,在主觀惡性、客觀危害方面都與并罰數罪有很大區別。
其二,并罰牽連犯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牽連犯的危害介于單純一罪與并罰數罪之間,對其適用的處罰原則應遵循重于單純一罪輕于并罰數罪的精神,正是從實質上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其三,我國刑事立法雖出現了對牽連犯并罰的規定,但未形成一種發展趨勢,僅僅是原則中的一種例外。
其四,牽連犯作為一種客觀存在,雖有諸多問題,但應該正視,加強研究。遇到難題,予以放棄,進行并罰,不是對牽連犯的正確態度。
其五,對牽連犯進行并罰違背行為人的主觀愿望和社會民眾的通??捶?,不利于刑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功能的實現。
其六,對牽連犯實行并罰,不符合刑法學和刑事法律的發展規律。以牽連犯在世界很少得到承認并可能被廢除為據來否定牽連犯的理由難以令人信服。
實際上,牽連犯的出現是符合犯罪與刑罰的發展規律的。人們對犯罪和刑罰的認識是逐步深化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這種深化過程反映了刑法理論逐步豐富,立法技術逐步完善。近代以來,刑法思想的發展經過了“客觀—主觀—主客觀相統一”這樣一個過程。二戰以來,主觀主義刑法思想開始占據優勢地位?!艾F代的刑法、刑罰理論認為人道主義的頂點是,把壞人改造為好人,把惡性轉變為循規而向善的人。” 而牽邊犯等理論的出現正是強調行為人主觀惡性的結果,符合主觀主義刑法的發展方向。
其七,對性質相同的兩個犯罪(如吸收犯、連續犯)與性質相異的兩個犯罪(如牽連犯)的危害性,很難說出孰輕孰重。不考慮犯罪的具體情況,連續犯、吸收犯危害性輕于牽連犯,是不妥當的。實際上,吸收犯、想象競合犯、連續犯、牽連犯等理論的出現,正是重視行為人主觀方面特殊性的表現。對牽連犯等特殊罪數形態處罰,均應重于單純的一罪,輕于并罰的數罪。
(三)雙重處斷
但是,隨著從一重處斷原則和數罪并罰原則的出現,人們認識到兩種處罰原則都有失偏頗。從一重處斷原則僅按重罪處斷,輕罪怎么辦,這個問題,“從一重處斷”沒有解決。數罪并罰原則把牽連犯完全視為并罰數罪,不顧及牽連犯行為人主觀方面的特殊性,也沒能很好區分牽連犯的不同危害,因此,這一原則也不夠完善,于是出現了折衷的觀點——雙重處斷原則。雙重處斷原則,又稱從一重處斷和數罪并罰擇一原則。這種處斷原則認為,對于牽連犯既不能一律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也不能一律適用數罪并罰原則,而應當依據一定的標準決定采取兩種原則中的一種進行處斷。由于所采取的判斷依據不同,復分為兩種類型:其一為以法律規定為根據的雙重原則,即對于刑法無明文規定的牽連犯,應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對于刑法有明文規定的牽連犯,依照刑法規定,或從一重處斷,或數罪并罰。其二為以罪行輕重為依據的雙重處斷原則,即對于一般程度或輕罪的牽連犯,從一重處斷,對于危害程度嚴重或重罪的牽連犯,數罪并罰。
以上便是小編為您整理的資料。由此可見,牽連犯處罰原則分為多種,最嚴重的應當就是數罪并罰了。犯了錯誤接受懲罰本就是應當的,更何況還是違法之事。嚴厲懲處犯罪分子有利于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全,以及社會的穩定。若您對牽連犯處罰原則還有問題的,歡迎咨詢。
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分
什么是牽連犯?
結合犯與牽連犯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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