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減刑不受限制,只對罪犯執行很短的刑期,就必然會降低刑法的威懾力,削弱一般預防的效果;而且也會因刑法執行時間過短而不足以消除罪犯的主觀不良企圖,而最終難以實現特殊預防的目的。那么,法律中規定的減刑的限制條件都有哪些呢?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法律中規定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減刑雖有總量限制,但每次減刑還應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幅度內,避免一次減刑幅度過大。減刑的幅度應當根據不同的刑種和刑期加以確定。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發布《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規定,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判死緩入獄后,減刑后的最低刑期將比原來延長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二、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減刑的間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兩次減刑的時間距離。對于同一受刑人前后兩次減刑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減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根據《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對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為宜。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減刑時,其間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于本身刑期較短,一般來說不存在二次減刑的問題,因而也就無所謂減刑的間隔。
罪犯在服刑期間其實可以為自己爭取一下減刑的,這樣實際坐牢的期限就會比一開始判刑的期限要少一些。但此時要注意減刑的限制條件。減刑是激勵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繼續努力改造的重要措施,但是減刑沒有限度的,也起不到震懾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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