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屬于我國刑事處罰中最嚴重的一種,畢竟直接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權,因此現如今一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往往都是比較慎重。即使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死刑判決的,也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流程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行。那實踐中究竟什么情況會被判死刑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犯罪分子什么情況會被判死刑
死刑,是刑法打擊刑事犯罪最嚴厲的手法,他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可見死刑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二、哪些人不適用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執行機關在執行死刑前,如果發現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停止死刑的執行,并將停止死刑執行的原因立即書面形式報告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查明事實情況,并根據查明的情況作出處理。
如果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審判監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應當依法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緩或其他較輕的刑罰;如果罪犯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為無期徒刑以下刑罰。凡經查明判決并無錯誤,或罪犯并無重大立功表現,則仍應需執行死刑,但需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重新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才能執行。
而不是任由法官決定是否要判死刑。只要刑事案件的情況符合規定的判處死刑的情形,理所當然就要作出死刑判決。但是實踐中,對于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女性,是絕對不能適用死刑的。
最高法關于死刑判決的標準有什么規定?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有哪些?
什么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適用條件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什么是拆遷安置房,如何購買
2021-02-15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怎么處罰
2020-12-26外貿公司老板要員工逃稅,員工有罪嗎
2020-11-24科創板上市條件
2020-12-14對駁回注冊商標續展申請決定不服怎么辦
2020-11-232020年最新死緩最少服刑多少年
2020-12-22訂婚 結婚彩禮糾紛法律處理意見
2021-02-28車輛事故肇事方不賠償怎么辦
2021-03-10兒子對父母不孝可以斷絕關系嗎
2020-12-07代拍協議范本
2021-01-31雇傭關系雇主怎樣免責
2020-12-28雇傭關系買保險嗎
2021-03-01學生上學路上的安全學校有責任嗎
2020-11-24企業破產車輛能過戶嗎
2020-12-08中介有哪些價格欺詐的情形
2020-12-11調崗調薪是否屬于變更勞動合同
2021-01-28終止的勞動合同應保存多久
2021-01-20勞動糾紛發生后調解期限是多久
2021-03-11產品質量保險的保險范圍是什么
2021-01-16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范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內容是什么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