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可能涉嫌犯破壞交通工具罪。當然,如果破壞行為不足以使前述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則不構成本罪。對此,需要格外留意。那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怎樣判刑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指什么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犯罪對象是刑法明文規定的特定交通工具。
2、犯罪客觀方面
實施了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破壞性行為。
3、犯罪主體
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如何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構成本罪,關鍵是判斷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毀壞、傾覆危險,是否會影響到交通運輸的安全。對此,應當考慮以下四點:
(一)交通工具被破壞的部位
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傾覆和毀壞,不能從價值上來判斷,而要看其對安全是否有影響,如制動、傳動以及剎車系統的破壞,可能構成本罪。汽車的剎車片上的一只螺絲可以是汽車傾覆,但破壞汽車的擋風玻璃和火車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認為構成本罪。
(二)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
對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為正在營運過程中,它包括停靠在站臺上。破壞已經生產完畢并經檢驗合格即將投入營運的汽車,也可以理解為正在使用中,對已經報廢的汽車不能視為正在使用中。
(三)交通工具范圍的有限性
火車、電車、船只、汽車和航空器總共五種。
(四)破壞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
破壞應當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是毀壞,而且還包括盜走或者爆炸等行為,改變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運行也屬于破壞。如挪動一下航標燈的位置,燈仍然亮著,但可能使飛機傾覆。
三、破壞交通工具罪怎樣判刑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文中,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了破壞交通工具罪怎樣判刑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成立破壞交通工具罪,需要嚴格把握好以下幾點:首先,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該破壞行為必須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不足以發生前述危險的,不犯本罪;第二,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僅限于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破壞其他交通工具的同樣不犯本罪;第三,犯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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