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對于被執行人先行宣告,而不做出處罰的一種法律刑罰。但是被執行緩刑的人是需要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的。而政治權利是每個公民都具有的權利,但是在有關判決中會被剝奪。那么,緩刑期間政治權利是否受限呢?小編將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緩刑期間政治權利是否受限?
需要依據是否判決剝奪政治權利決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附加刑,緩刑是我國刑法中的一項刑罰制度。依我國現行刑法,剝奪政治權利與緩刑是沒有關系的。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未判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擁有政治權利么?
擁有。《刑法》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而緩刑意味著沒有執行法院所判處的徒刑,而是給予一個考驗期,如果考驗期滿沒有再觸犯刑律,經法院判決,可以解除徒刑。所以被判刑但沒有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就意味著他可以繼續享受公民的權利。相反,被判刑后執行刑罰或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就不再享受公民的權利。
四、緩刑的不適用情況有哪些?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范,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四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以上,就是關于緩刑期間政治權利是否受限以及的剝奪政治權力的期限有多久的全部解答。如果在法院判決時,并未說明剝奪政治權利,那么,在緩刑期間是擁有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力只是一種附加的刑罰,其實和緩刑與否是沒有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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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周宗江律師,宜昌人,武漢大學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從2006年開始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宜昌市規范化建設示范所---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國家注冊律師執業證號14205200710799916。 周宗江律師,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和扎實的理論功底,頗具匠心,成功辦理了大量民、商、刑事訴訟案件和非訴法律事務,是一名值得信賴的好律師。 民商事方面包括合同法、債權債務、侵權賠償、婚姻繼承、公司法、 財產糾紛處理、房產建筑、勞動法、保險法、知識產權法等領域,累計代理案件數百宗,均取得了委托人的好評,執業15年來無投訴,不少案件被各大媒體報道。為一些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提供了優質的非訴訟法律服務。其中不乏重大疑難法律事務,如為一宗標的達數億元的合同糾紛案件提供法律服務,為委托人避免過億元經濟損失;如為湖北首例鄉村道路缺陷交通事故案6名遇難者家屬狀告當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取得勝訴等。 刑事方面,代理了一批刑事辯護案件,較好的維護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被告人實現了無罪、免處、緩刑、取保候審、減輕或從輕處罰。 周宗江律師為人誠實守信,工作認真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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