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大家對于刑法的量刑,最熟悉的應當就是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了,這些刑法在我國量刑上屬于主刑。當然在偵辦有些案件是如果適用于我國的緩刑制度,也會對當事人判處緩刑的裁決。緩刑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著嚴格的使用限制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在我國有期徒刑含緩刑嗎?
一、在我國有期徒刑含緩刑嗎?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這不是稱“有期徒刑”,就是稱判處“緩刑”。就是在緩刑考驗期沒有再犯新罪,就不追究前罪的處罰。
二、緩刑的執行程序是:
由法院宣告緩刑后交有關機關執行。由于各國司法機關的體制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的機關也有區別。主要有二類。一類是原審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內設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應定期與緩刑監督法官聯系,報告情況,這一類占絕大多數。另一類是由特設的保護觀察機關執行,由原審法院指導。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設有這樣的機關。此外,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三、對于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宣告緩刑時,應同時宣告緩刑的考驗期
根據我國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可以看出有期徒刑和緩刑是兩種刑法,這兩者是不能互相混淆的。有期徒刑只有在符合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被判處緩刑。如果犯罪分子的有期徒刑在七年或者8年以上的這些,是不適用于緩刑的。所以我們可以看出,緩刑就是緩刑,有期徒刑不包含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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