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職員矛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職員因工受傷后,如果不能確定傷情,用人單位由于害怕職員存在敲詐行為,一般也是不會輕易的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所以職員需要先做工傷鑒定,那么,根據規定,沈陽工傷鑒定去哪做?
一、沈陽工傷鑒定去哪做?
要先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去做工傷認定,等你傷情穩定了,你拿著工傷認定再去以前辦工傷認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傷殘鑒定的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指定你去XX醫療機構去做傷殘鑒定的。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三、勞動能力鑒定后可能存在的爭議及解決辦法
(1)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怎么辦?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認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偏輕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勞動能力鑒定后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一般二個月左右就可以拿到工傷鑒定書,此時,職員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希望得到經濟賠償的請求,對于拒不支付的,職員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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