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在判刑的時候被判緩刑的罪犯來講,此時可以說是很有利的,畢竟可以暫時不用執行所判的刑罰了。但被判緩刑也是有考驗期的,一般只有順利的通過了考驗期內的考察,那么才能最終不執行刑罰。而在考驗期內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那到底緩刑應遵守的規定有哪些呢?律霸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緩刑考察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6條的規定,緩刑考察的內容,就是考察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是否具有刑法典第77條規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以及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若沒有發生刑法典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應遵守的規定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5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三、緩刑期內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在對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進行判決時,有時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以及退贓、賠償、繳納罰金等情節,仍然適用了緩刑,筆者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我國刑法關于緩刑適用的原則,是不可取的。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適用緩刑的條件為“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又犯罪,已經從事實上證明其缺乏應有的悔罪表現,繼續危害社會,從而表明對其前罪適用緩刑本身就是錯誤的,如果后罪數罪并罰后再適用緩刑,那就是錯上加錯。
緩刑是對判決宣告的刑罰有條件地不執行, 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于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按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數罪并罰后宣告的刑罰必須是實際執行的刑 罰,而不能一緩再緩。況且,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 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那么,緩刑考驗期內新的犯罪就更應該導致刑罰的執行。
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是評價犯罪分子社會危害性 的兩個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樣,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和較強的人身危險性,因而其社會危害性較之初犯、偶犯來說顯然更 大。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必須施以實刑懲罰,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和改造作用,達到刑罰的目的。
綜上,對于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應再適用緩刑。
在通過上文的介紹之后,相信大家也已經清楚緩刑應遵守的規定都有哪些了吧。除此之外,同時還要求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有新犯罪,否則的話也是會被撤銷緩刑的,此時就會被收監執行所判刑罰。要是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不妨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有期徒刑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累犯是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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