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其中也是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話,對毒販直接判處死刑也不是沒有可能。那實踐中,究竟在哪些情況下毒販被判死刑呢?我國法律中又是如何規定的?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么情況下毒販被判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3、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慣犯、主犯等情節的。
4、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二、販毒分子判處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對雖然已達到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但是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不判處死刑;反之,對毒品數量接近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但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也可以判處死刑。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既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從寬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決定刑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3)經鑒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之后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鑒定的;
(4)因特情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5)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6)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確屬初次犯罪即被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
(8)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對較輕的;
(9)其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一情節。對被告人量刑時,特別是在考慮是否適用死刑時,應當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情節、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當地禁毒形勢等各種因素,做到區別對待。被控販毒犯罪,要積極行使自己的辯護權利,最好請專業的刑辯律師介入,避免出現冤假錯案,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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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周宗江律師,宜昌人,武漢大學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從2006年開始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宜昌市規范化建設示范所---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國家注冊律師執業證號14205200710799916。 周宗江律師,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和扎實的理論功底,頗具匠心,成功辦理了大量民、商、刑事訴訟案件和非訴法律事務,是一名值得信賴的好律師。 民商事方面包括合同法、債權債務、侵權賠償、婚姻繼承、公司法、 財產糾紛處理、房產建筑、勞動法、保險法、知識產權法等領域,累計代理案件數百宗,均取得了委托人的好評,執業15年來無投訴,不少案件被各大媒體報道。為一些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提供了優質的非訴訟法律服務。其中不乏重大疑難法律事務,如為一宗標的達數億元的合同糾紛案件提供法律服務,為委托人避免過億元經濟損失;如為湖北首例鄉村道路缺陷交通事故案6名遇難者家屬狀告當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取得勝訴等。 刑事方面,代理了一批刑事辯護案件,較好的維護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被告人實現了無罪、免處、緩刑、取保候審、減輕或從輕處罰。 周宗江律師為人誠實守信,工作認真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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