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被判3年有期徒刑的情況下,其實很大可能會被同時宣告緩刑,這當然是很有利的事情。而在緩刑期間,罪犯也是需要實際履行相應的義務,遵守有關規定,否則的話就會被撤銷緩刑。那究竟3年有期徒刑緩刑期間要遵守什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3年有期徒刑緩刑期間要遵守哪些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二、有期徒刑緩刑犯如何處理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并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其實不管是被判多少年有期徒刑,只要最終適用了緩刑的,那此時需要罪犯遵守的規定都是一樣的。而在緩刑期間也需要對罪犯進行相應的考察,如果表現良好、能夠有悔罪的話,那緩刑期限屆滿之后就會不執行原判刑罰,那之后也就不會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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