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又稱為傷殘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經過認定確定為工傷,而且由于工傷造成身體殘疾、對今后的勞動能力造成一定影響的,就可以申請工傷鑒定,工傷鑒定結論是決定工傷賠償的重要依據,那么,工傷鑒定是怎么鑒定的呢?
一、工傷傷殘鑒定怎么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二、工傷傷殘鑒定的時間限定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1、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被鑒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綜上所述,關于工傷鑒定是怎么鑒定的問題,首先,工傷鑒定的申請可以由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鑒定機構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機構在接受申請后60天內做出鑒定結論,最長不超過90天,職工收到鑒定結果后有異議的可以在15天內向省級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
個人工傷鑒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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