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推薦】新市區律師 ? 石河子市律師 ? 普陀區律師 ? 義縣律師 ? 肥西縣律師 ? 河東區律師 ? 涿州市律師 ??
很多人認為殺人償命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其實這樣的認識已經過時了,畢竟現在關于故意殺人的處罰都是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進行的,并不是故意殺人就一定會判處行為人死刑。接下來,律霸小編為大家詳細分析一下故意殺人一定處死刑的內容。
一、故意殺人一定處死刑嗎?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被判處死刑最多的罪名之一,但我國刑法并沒有規定什么樣的情況下,應該判處死刑,什么樣的情況不判處死刑。也就是說,是否判處死刑,沒有明確的標準和界限。
一般理解,嚴重的故意殺人罪,要判處死刑。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
1、長期橫行霸道、作惡鄉里的,如村霸、路霸殺人等;
2、為逃避履行義務,故意殺死權利人的;
3、犯罪集團或團伙殺人案中的主犯,如近年來的涉黑涉惡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或主犯,判處死刑的幾率極大;
4、出于狹隘心理,為泄憤、嫉妒、報復他人,消除對手而殺人的;
5、栽贓、嫁禍于他人而殺人的;
6、為毀滅罪證殺人的;
7、劫掠財物,圖財害命殺人的;
8、因殲情殺人的;
9、采用特別殘忍手段殺人的,如不顧被害人哀求呼救連續打殺、溺水、沉井等;
10、殘忍折磨被害人,以增加被害人痛苦殺人的;
11、故意殺人后焚尸、肢解尸體,或以其他方法將尸體銷毀的;
12、殺死多人的,此處多人,指2人及以上;
13、極度狂妄,在特定場合殺人的,如在會議過程中,故意殺人等;
14、多次故意殺人的,此處多次,指2次及以上;
15、殺死孕婦的;
16、故意殺人后抗拒抓捕造成新的犯罪或嚴重后果的;
17、因被害人的死亡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18、殺害社會活動人士、科學家等知名人士的,如殺害外國人,同樣的情況,將比殺害國人增大判處死刑幾率;
19、殺害特殊群體,如殘疾人;在呼吁保護弱勢群體的形勢下,殺害弱勢群體成員,顯然將增大判處死刑幾率;
20、故意殺人行為涉及某段時期特殊形勢,如頂風作案的;
21、故意殺人行為觸及民憤,民憤極大的;
22、其他情況。
二、故意殺人被判刑后還要賠償嗎
刑法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然需要履行賠償責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提起具體的賠償要求。
故意殺人罪是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中,適用死刑最多的犯罪之一。而且實施故意殺人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還需要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損失,這筆賠償數目不菲。但要是認為故意殺人一定處死刑的話,肯定就是有點問題的了。針對不同的殺人情節,法律中規定的量刑幅度是不一樣的。
故意殺人罪民事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故意殺人罪辯護律師怎么做無罪辯護
不作為故意殺人罪量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郭煒律師,法學學士、工商管理學士,是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是廣東省中山市第一批改制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因出色的業績被中國政法大學定點為“教學實踐基地”。郭煒律師從事法律職業多年,通過多年從事法律學習和實踐,始終恪守法律底線,勤勉盡責地處理每一個案件,為當事人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 擅長領域主要包括常年法律顧問(協助企業處理日常法律事務以及訴訟事務),商事訴訟業務(民商事領域的爭議解決與訴訟、公司勞動人事、交通事故等)及刑事辯護。 如需要委托代理,聯系電話、微信:13326980486。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東區東裕路26號洋三律師大廈
上市公司收購時都要先停牌嗎
2021-01-22保證金的擔保形式有哪些
2020-11-22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產可以抵押貸款嗎
2021-02-10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約定不明確怎么辦
2021-01-0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
2020-12-19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爭議法院是否受理
2021-02-07代位繼承是否適用于遺囑繼承
2021-02-26父母把拆遷安置房贈予兒子怎么做
2021-01-30實習期工資可以現結嗎
2020-11-13五一假期加班不給加班費怎么維權
2020-11-20公共交通意外險的保險待遇
2021-01-22保險公司再保險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2021-02-16如何終止保險合同
2020-11-11人身保險的原則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2021-01-04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01-10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責任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
2020-11-30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原則的原因有哪些
2020-12-11保險公司審核傷殘鑒定要多久
2021-03-25保險合同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2021-02-26煙臺市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