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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可以說是刑事處罰中比較常見的刑罰了,這屬于主刑,同時也是屬于人身刑當中的一種。對于有期徒刑來講也是有自己的特征的,那到底有期徒刑的特征是什么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有期徒刑的特征是什么
有期徒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實行關押,剝奪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廣泛適用性。
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與無期徒刑相接,下限與拘役相聯,中間跨度很大,具有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為重刑適用于嚴重的犯罪行為;也可作為中度刑罰適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為;還可以作為輕刑適用于危害較小的犯罪行為。
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是一種適用范圍最廣泛的刑罰方法。刑法分則中,凡是規定了法定刑的,都規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應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這種勞動是強制性的,體現了我國對罪犯實行勞動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二、有期徒刑減刑有哪些規定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在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
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于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上文中,律霸小編對有期徒刑的特征作出了具體的介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我國法律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而在數罪并罰的情況下,甚至有可能判處25年有期徒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綿陽律師。
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是多久 ?
有期徒刑假釋考驗期的條件是什么?
有期徒刑有不執行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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