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作偽證的概念并不同于其他性質下的偽證行為。作證行為對案件事實的重現和證據的補強都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有些甚至是決定性的。因此,作偽證的危害極大。那么,什么是偽證罪呢?如果構成偽證罪,又該對偽證罪如何量刑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什么是偽證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305條的規定,所謂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從刑法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們可以知道,偽證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適用范圍:僅適用于刑事訴訟,對于民事訴訟中作偽證的行為,不屬于本罪調整范圍。
2、犯罪主體:在刑事訴訟中的四類人,即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這四類人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如果不屬于這四類人,其他人即便作偽證也無法成為該罪的主體。那么,這四類人具體指的是哪些呢?證人,指的是在刑事訴訟中經司法機關的要求或同意,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的人;而鑒定人,指的是在刑事訴訟中運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依法鑒別案件中某些情節有無或者真偽的人;記錄人,指的是在刑事訴訟中依法或者受委托擔任記錄職責的人;翻譯人,則是指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為外籍、少數民族或聾啞人等訴訟參與人充當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為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證據材料等有關資料作書面翻譯的人員。
3、客觀方面: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應該引起注意的是,此處的情節應當是有重要關系的。如果所虛假作證的內容是沒有重要關系的情節,那么就不能以偽證罪論處。那么,如何定義“重要關系”?應該是指足以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使輕罪受重罰的情節,或者有罪的人無罪或者重罪的人輕罪等情節。
4、主觀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此種目的,則不能以偽證罪論處。
二、偽證罪如何量刑
根據《刑法》第305條之規定,犯偽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即是說,觸犯偽證罪,基本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情節嚴重的,將處以3到7年的加重刑。
通過上文的閱讀,相信大家都應該了解,偽證罪只是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即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這一點應該特別重視。至于對偽證罪如何處罰,則需要根據實際的情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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