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樣的刑事判決我們不難在庭審現場聽到,罪犯的親屬聽到“死緩”的判決,往往是又悲又喜,不知道這兩年需不需要坐牢,不知道死緩之后的結果又會如何,接下來就跟著律霸小編一起了解一下這方面的內容吧。
一、死刑緩期兩年,這兩年坐牢嗎?
答案就是:還是要坐牢的。有關專家表示,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這種制度,對于分化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二、死緩之后會怎么處理
根據刑法第50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根據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死緩判決可作兩種變更:
1、死緩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另需指出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的管轄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監獄在死刑緩期二年期滿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后,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高級人民法院組成的合議庭對申報材料審查后,認為應當減刑的,裁定減刑,并將減刑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人民檢察院。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2、對死緩犯執行死刑。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監獄及時偵查,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核準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判刑死緩,是對罪犯的一種懲罰同時也是一種機會,死緩期間仍要坐牢,死緩的結果視情況不同而不同,但最終結果都是為了保障社會秩序,給予犯罪分子相應的懲處。要是在死緩方面還有更多問題,請及時聯系律霸的在線律師,讓他們為您提供更專業的建議,為您爭取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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