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對工傷傷殘鑒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檢。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重新鑒定:
(一)享受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人員距前次鑒定一年以后,傷情變化時,可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經辦機構也可每兩年提出安排復鑒一次,以便隨傷殘情況變化調整待遇;
(二)被鑒定人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疑義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結論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復鑒。省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傷殘等級重新評定后除一次性補助以外其他待遇相應調整。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要是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果不服的話,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申請進行重新鑒定。如果超過時間再申請鑒定的話,那么就有可能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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