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國的衡平法。19世紀中葉,隨著英國經濟的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數量大量增加,這些有限責任公司為了生產的需要往往需要大量的貸款,貸款人非常不愿意對這些公司作出無抵押貸款,會要求企業用有價值的財產來設定擔保,如企業的設備、貨物等。但是企業以設備來設定擔保存在一個問題,即企業的設備經常需要更換,在這種情況下,每當債權要求取得企業新安裝的設備來代替舊有設備作為擔保物時,便需要重新設立抵押,手續上非常繁瑣。此時,一般的抵押制度無法滿足英國當時的經濟發展。直到1862年,英國法院Holroydv.Marshall一案第一次承認可以在擔保合同生效后取得的財產為擔保標的。此后英國上訴法院1870年審理的Panama,NewlandandAustraliaRoyalMailCo.一案正式確立浮動抵押制度。該判例的判決認為,公司的任何一項財產或全部資產(不分固定資產或流通資產、現在的資產或未來的資產)都能設立浮動抵押,但抵押人不得干預企業的經營管理,也不得阻止抵押人處分企業的財產。隨后該制度逐漸為大陸法國家所仿效。
浮動抵押制度的出現,是因其具有一般抵押所不具有的優勢。具體如下:
1、浮動抵押有利于企業擴大融資能力。浮動抵押標的具有廣泛性和浮動性。其標的物并不具體為某一項財產或某幾項財產,而是企業現有財產和將來財產的總和,不僅覆蓋企業的有形資產和現有財產,還將企業無形財產(如商譽、商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等)和將來財產囊括在內,這無疑都使抵押財產的范圍大大擴展,抵押物權的價值與一般抵押權相比明顯擴大,從而大大增強了企業的融資能力,使企業有可能獲得更多的資本進一步發展。特別是對于那些現有資本不大但預期收入可觀的企業,通過浮動抵押制度也能有機會獲得融資抵押擔保,從而促進了資金的融通。[1]此外,浮動抵押之設定并不妨礙其他擔保權益的設定。因此,不但浮動抵押制度本身擴大了企業的融資能力,而且其設定也不影響企業通過其他手段獲得融資的能力[2]。
2、浮動抵押有利于提高經濟流轉之效率。傳統的固定抵押在法律規定上過分強調保護交易安全,忽略了對物的有效利用,人為地使物處于停止流通的狀態,無法實現物的使用價值,無法創造財富。而在浮動抵押中,權利人在不轉移對物的占有、使用的情況下在物上設置抵押,既不影響對物的既有利用,又發揮了物的信用抵押功能。這種擔保物權的設置,使得對物的利用不再局限于對其現實形態、物理屬性的利用,而是擴展到了對物的價值形態的利用,實現了物的經濟效用的多層次、立體化發揮,從而增強對物的有效利用,提高物之流轉效率[3]。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疫情期間私人企業要求上班違法嗎
2021-02-18偽造身份證件罪情節嚴重怎樣認定
2021-01-28婚外情被跟蹤是否違法
2021-03-12老公私自賣房,我該怎么辦
2021-01-08共同居住與共同共有是一樣的嗎
2021-01-13申請法官回避的時限
2020-12-16著作權案件訴訟費用如何繳納
2021-03-03遭遇家暴應當如何保護自己
2020-12-15小產權房合同受時效限制嗎
2021-03-17女職工哺乳期可以出差嗎
2020-11-29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如何算
2021-03-03勞務工有什么合同
2021-01-30下崗職工轉移勞動關系的三個難點
2021-02-20老板拖欠工資超過1年員工還可以追討嗎
2020-12-04勞動糾紛官司期間可以計算利息嗎
2020-11-26公司稱已繳納社保卻未交如何處理
2020-11-08建筑工程一切險所包含內容有哪些
2021-01-03保險合同糾紛有哪些證據清單
2021-03-13停車開門事故保險賠嗎
2020-12-14保險業內涉及非法集資的應該怎樣處理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