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可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低于抵押權設定時約定的價值的,應當按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余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在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順序清償。
抵押物的范圍。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權;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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