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轉型的加快以及社會矛盾的增多,妨害公務案件不時發生,且有日益增多的趨勢。妨害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如果符合了《刑法》規定的立案標準,那么就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究竟妨害公務罪會怎么判刑呢?看看下文就知道了。
一、什么是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的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的公務活動。侵犯的對象只能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炒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為情節在量刑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
二、妨害公務罪怎么判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對妨害公務罪怎么判刑問題的解答。如果您還有別的問題需要咨詢,建議同律霸網站刑事法方面的律師取得聯系。有律師幫助你分析案情,提出建議,相信問題一定會得到很好地解決。
妨害公務罪的定罪標準是什么
刑法對妨害公務罪的規定
哪些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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