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共同犯罪簡稱為貪污罪共犯,是指多人共同有預謀的實施貪污犯罪的行為,給國家、人民財產造成了嚴重的損失。那么在對貪污罪共犯進行處罰的時候,一般是的量刑原則是怎樣的呢?本文對這個問題做具體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貪污罪的量刑原則應以共犯的獨立性為主,但又不能脫離共犯從屬性的制衡。身份犯共犯的量刑原則主要有二:一是對于構成身份犯來說,沒有特定身份的人與有特定身份的人犯法律要求特定身份的罪的,沒有特定身份的人雖以該罪論處,但可以減輕刑罰;二是對于科刑身份犯來說,因特定身份而致刑罰有輕重或者免除的,沒有這種特定身份的人,科以通常的刑罰。貪污罪共犯的量刑原則蓋源于以下理論:
首先,狹義的共犯從屬于正犯的程度,主要有四種形式,即最小限度從屬形式、限制從屬形式、極端從屬形式和最極端從屬形式。世界各國大多數都采極端從屬形式,也就是正犯必須具備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 性與有責性,共犯始能成立。但由于共犯的參與程度與性質不同,因此,在上述的限度之內,他們所承擔的刑事責任也另當別論,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刑事個別化原則”和“分配主義原則”。據此,貪污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對獨立性。
其次,貪污罪的共犯相對正犯來說,雖然具有從屬的性質,但他們又具備各自的犯罪構成,這種犯罪構成指的是,在具備貪污罪基本構成要件的基礎上,由刑法總則規定的,構成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的主、客觀要件。同時,貪污罪的共犯所參與犯罪的具體情節也不盡相同。因此,對貪污罪的共犯的量刑,就應當根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節,分別予以處罰。這也是貪污罪的共犯的獨立性使然。
再次,貪污罪正犯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取決于特定的個人要素,而貪污罪的共犯欠缺這一身份要素。雖然貪污罪正犯的身份要素對貪污罪共犯在定罪上有著連帶關系,但在量刑上卻不能有所影響。因此,貪污罪的正犯與貪污罪的共犯就應分別處罰,而不宜同罰。
在貪污罪共同犯罪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也是可以構成貪污罪共犯的,但是在對其進行量刑處罰的時候,依據什么進行處罰呢?關于這點,律霸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各位可以在上述內容中尋找答案。更多貪污犯罪方面的知識,你可以到律霸網站進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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