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人員如何做工傷關聯?
工傷關聯性鑒定,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之后,治療工傷期間出現的疾病,或者工傷職工死亡是否有工傷導致的鑒定活動,正確的說法是疾病(死亡)與工傷關聯性鑒定。疾病與工傷關聯性鑒定,初次鑒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鑒定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工傷認定中不對關聯疾病進行鑒定,只是對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是否工傷作出決定。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并聯作為工傷認定的一種情況,對于工傷并聯的具體情況還需要結合實際造成的工傷傷殘情況而定,涉及到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還存在其它的傷害情況或者疾病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
員工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復發工資如何規定?
工傷鑒定標準和賠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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