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槍支罪判幾年
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于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贈予的,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后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準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非法持有槍支罪辯護詞是怎樣寫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安局立案后會抓人嗎
2020-12-29城管有權利強拆違建嗎
2021-03-06海難救助標的要求
2021-02-11產品一樣商標不一樣算侵權嗎
2021-01-02抵押登記到期了還有效嗎
2020-11-20關于行政處罰管轄原則
2021-01-23合伙企業與個人合伙的區別
2021-03-04什么樣的遺囑不能更改
2020-12-24房屋裝修合同范本怎么寫
2020-12-17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中將涉及哪些主體
2021-03-16拆除違法建筑要走哪些程序
2021-02-26交通意外險何時不用理賠
2021-01-27失能保險的給付方式是怎樣的
2021-03-18單位不辦保險,員工辭職遭索培訓費
2021-01-21交通事故中從車上摔下的是否屬于交強險中規定的第三者
2021-01-07被盜車失而復得引起糾紛的保險理賠
2021-01-08適用保險新條款 不可忽視溯及力
2020-11-27對內資保險公司誠信問題的深層思考
2021-03-09重復保險是什么
2021-01-18事故認定書對方不簽字保險理賠嗎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