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地干活受傷需要報警嗎
對于這個問題,需要針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對于工地受傷,因為工地上一般情況下,工人手里是沒有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工人一方選擇報警,有利于搜集證據。如果是用人單位一方則不需要。
發生工地受傷的事故之后,如果用人單位購買了工傷保險,則應當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在工地受傷,應該求助于哪個部門?
農民工在工地發生事故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未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綜上農民工在受傷后,在包工頭不能足額賠償的情況下,在事故發生一年內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包給包工頭的建筑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申請工傷。
在工地受傷,如果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的,一般情況下會認定為工傷事故。但是,這也需要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作出認定,而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需要由用人單位或者受傷勞動者以及其直系親屬提出認定申請,否則的話工傷認定部門是不會主動啟動認定程序,對傷害事故做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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