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傳:
1、公安機關各辦案部門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縣、市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2、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拘傳過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約束性的警械。
3、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4、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
對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的、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三)監視居住:
辦案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可以監視居住。
(四)拘留:
1、辦案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3)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4)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2、如不影響案件偵查,承辦人員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的家屬。
(五)逮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依法逮捕。
2、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3、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同時制作《被逮捕人家屬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單位,如有礙案件的偵查,也可以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也清楚了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逮捕五種,其中不管采取哪一種強制措施都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行,并且針對每一種強制措施,法律中都是作出了期限規定的,這也是為了防止出現超期的情況,損害到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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