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時間一般是多久
公安機關對于已經被拘留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經過審查和進一步偵查后,認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準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準。這個時限在一般情況下是必須遵守的。考慮到有些案件重大復雜,在3日以內難以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或者對案情爭議較大等“特殊情況”,法律允許公安機關將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的時限可以再延長1日至4日。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些案件有涉及地區廣、調查取證量多、取證難度大等特點。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決定顯然時間太倉促,為了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對上述這幾種特殊犯罪嫌疑分子的提請審查批準時間可以延長至拘留后的30日內。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每一機關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如果被監視居住,每一機關有權決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刑事拘留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司法機關在對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時候,必須要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進行,首先需要滿足采取刑事拘留的條件,其次就是按照規定的手續來采取措施。至于刑事拘留時間,一般情況下最長為14日,而特殊期情況下則最長為37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畢健根律師,畢健根,男,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 士學位。先后取得張家口學院醫學專業、北京大學心理學專業、河北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多專業學歷證書。現任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專職律師。 畢律師篤行正義,愛好廣泛,少年就立志律師職業,參加工作后長期研修法律專業知識,通過司法考試即辭去優厚的待遇,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因擁有較強專業知識背景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加之具有極強的表達、溝通能力及獨到的邏輯分析能力和執行力,參加工作以來,先后從事過醫療衛生、企業生產管理、文化宣傳、市場營銷策劃以及企業高層管理工作,有著多領域的實踐歷練,并先后在文化 傳播公司、大型礦業公司及房地產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行政總監、執行副總經理、法律顧問等多崗位工作,具備豐富的人力資源知識和優秀的團隊管理能力。律師執業以來在訴訟方面擅長刑事案件的取保、辯護及處理各類公司合同糾紛,房地產建筑工程類糾紛及醫療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先后承辦了“李某涉嫌3800萬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案、林某涉嫌合同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后公安撤銷案件案,并成功辯護過黃某故意殺人案、王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宮某妨害公務案。
事業編簽了5年能辭職嗎
2020-11-27董事會成員由誰任命
2020-12-08版權注冊費如何繳納
2020-12-30房屋抵押擔保有時效性嗎
2021-01-02火災財產損失如何舉證
2020-11-15房屋債權糾紛查封無法過戶怎么辦
2021-01-22試用期不合格也不肯離職怎么辦
2020-11-18國企勞務外包是否違規
2021-01-05勞動爭議管轄權包括哪些內容
2020-11-21公眾責任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2021-02-27二審判決書生效保險公司理賠時間
2020-11-17保險合同解除后已付保險金是否應全額返還
2020-11-26什么是比例賠付
2021-03-10對方全責無保險理賠怎么處理
2020-11-09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指什么
2020-11-20如何解決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問題
2021-01-30為避車造成側翻致路人受傷保險公司要賠嗎
2021-02-10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已開發使用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
2020-12-16土地轉讓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2020-11-27公產房拆遷補償的標的是什么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