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非法用工造成傷害賠償的勞動爭議處理是一類比較復雜的案件,一方面,企業與員工之間沒有合法的勞動關系,另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及法院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存在矛盾,這使得受傷員工在維權的道路上步履維艱。
觀點一,非法用工主體不能構成合法的用人單位,其與所雇人員之間不能構成有效的勞動關系,非法的用工關系應作為民事雇傭關系由民法進行調整,無法構成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仲裁部門不予受理。
觀點二,非法用工關系本質上仍然是勞動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雖然非法用工主體違反法律規定,其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有瑕疵的勞動關系。這種關系應當由勞動法調整而不是由民法調整,仲裁部門可以受理。
小編同意第二種觀點,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職業病,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于主體不合格的勞動關系,也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
第二,無營業執照進行經營的非法用工主體雖然在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單位的條件,但實質上已經構成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的實質要件。勞動者作為非法用工單位的相對方,并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因非法用工單位主體的違法行為而導致他們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就不合格主體的勞動關系適用民法與勞動法比較,適用勞動法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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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余娜律師(聯系13282211144),寧波本地人,2011年8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曾在寧波市**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公安局**分局工作多年,現為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業務專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多方面的案件)、企業法律顧問。楊余娜律師受過專業性法學專業教育,對所承辦的案件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對于刑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利用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和資源,根據不同案件情形針對性提出有利辯護或策略。對于民商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院實踐工作經驗,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和證據尋找突破點,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余娜律師業余研究風水,發現通常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住宅或辦公樓風水、面相或八字等困擾或影響,可通過一定方式化煞、補喜用神等方式增加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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