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 。的相關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是指國家或社會為生產、工作中或征規定明呆些特殊情況下,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的勞動者及家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了傷害本身造成的醫療費用,也包含了因此增加的相關生活費用。
工傷保險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二是工傷保險不同于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三是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遇到沒有工傷保險的工傷情形,個人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工傷認定,然后由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內容給予相關報銷和待遇,先“認定”工傷,再作傷情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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