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又發現有發罪行為怎么辦?
批捕后發現新罪需要重新確定偵查羈押期限并且繼續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對于該條的適用,要把握一點:偵查的期限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開始計算,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開始計算。
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從收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之日起到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場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前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前述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2個月。
二、逮捕后偵查的時間最長是多少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下列案件在上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批捕后,案件已經轉移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處理,需要對公安機關提交的材料進行合法的審查處理,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就需要起訴進行處理,但如果后期又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的,顯然是需要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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