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拘留所有37批捕的嗎
不一定。刑事拘留37天后可能會延長拘留,可能會直接批捕,也有比較小的幾率會先放出來,具體要看警方的調查跟掌握到的證據。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人民檢察院審査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逮捕。
1、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最長期限是37日,這是不全面的認識。不同的案件,轉逮捕的最長期限不同(分別是14日、17日、37日),具有三種特定情形的轉逮捕期限才是37日;
2、如果案件屬于轉逮捕期限是37日內的案件,也是在37日內,并非一定要等到37日,有時候20日就逮捕了;
3、逮捕后,一般要2個月內才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具有特定情形的,最長期限可達到7個月);
4、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會立即釋放。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節 偵查終結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我國的辦案機關應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如遇到案件情況復雜、案件調查期間困難的,應延長這類案件的調查時間和這類犯罪嫌疑人員的羈押時間。對這類違法案件的調查和審理,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對這類人員進行判決。
檢察院不批捕是退回法制科嗎?
涉黃批捕36天后可以判決嗎?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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